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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把弱智“妻子”和婚检医院告上法庭

2001-02-09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

2001年2月6日下午1时,北京宣武法院民庭。一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,原本相亲相爱的一对夫妻——吴强把妻子沈小青推上了被告席,和她并排而坐的还有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。

丈夫:婚后才发现她患有先天性智残

今年41岁的吴强在某银行任职,他说,1997年4月19日,他与沈小青到宣武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,当日便领到了该院出具的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》,该证明确认沈小青各项检查结果均为正常。一个星期后,两人登记结婚。最近,他得知她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,并且有《残疾证书》,她的情况很可能是属于不能结婚或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的范围。吴强认为她的做法欺骗了他的感情,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。同时妇幼保健院未尽检查义务,盲目出具的婚检证明应予撤消。

妻子:谈恋爱的时候我就告诉他了

坐在被告席上的沈小青身穿灰色棉服,圆脸短发,五官端正,一眼望去比31岁的实际年龄还显年轻,并能准确地回答法官的提问,丝毫看不出弱智的样子。在写给法官的证明上,她的字体像小学生写在田字格上一样地工整:我与他第二次见面是在西单一家日本料理店,我告诉他,由于弱智,我只有小学毕业,在某单位门前做门前三包工作。沈小青的母亲思路清晰并且出口成章,她说,1996年12月女儿经人介绍与吴强相识,我这边的介绍人如实地告诉他,女儿挺好,就是脑子慢、弱智,并有残疾证。谈恋爱的5个月时间里,他俩几乎天天见面,吴强来我家时,我也告诉过他实情。与女儿搞对象时,吴强36岁,他应有最起码的判断能力。

妇幼保健院:医学证明是有效的

宣武妇幼保健院为本案做了充足的准备,他们说,婚检内容是依母婴保健法进行的,包括对以下疾病的检查:严重遗传病、指定传染病、有关精神病。根据医学分类,先天性智力残疾属精神类疾病,医学上称为“精神发育迟滞”。《精神病防治学习》中对智力残疾进行了分类,一般分为4种,轻、中、重、极重,诊断标准为,发病年龄低于18岁,智商低于70,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,其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,智商在50—69之间,此类病人学习能力差,不能顺利完成小学教育,只能学会一些简单的谋生技能。保健院的大夫说,沈小青从进保健院的第一步到离开院,始终是一个正常人的表现,她能独立填写表格且字迹清楚并回答医生询问,仅此即可证明,沈小青当时不存在智力低下问题,也不需进一步检查,因此,婚检科的检查无误,医学证明有效。

案中案:海淀法院已判离婚

婚后日子曾过得不错的两口子怎么突然反目呢?据沈小青母亲介绍,2000年1月,吴强单位分了房子,从那时起,吴强就不让沈小青回家。2000年3月,沈回家后被吴轰出家门,为此,沈小青决定离婚。2000年11月,海淀法院一审判决,准许两人离婚,单位所分二室一厅,小间由沈小青居住,大间由吴强居住,厕所、厨房、门厅双方共同使用,吴强同时付给沈小青因购房给付的8000元。一审判决后,吴强不服,提出上诉,几乎是在同时,他又走进了宣武法院的大门。这回他成了原告,究竟为何要请求法院判令撤消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》?沈小青认为他这是想以此证明这桩婚姻是无效的,从而获得那套住房的全部使用权。宣武法院不日将对此案作出判决。(本文人名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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